北京市大兴区选举委员会 关于授予区选举委员会分会职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来源:作者:大兴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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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关于“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经大兴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授予区选举委员会分会以下职权:

  一、在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指导辖区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辖区内选区划分和各选区代表名额分配意见,报经区选举委员会确定。

  三、负责任命辖区内选区工作组组长、副组长。

  四、按照区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部署,负责辖区内选举各阶段宣传工作;按照区选举委员会培训要求,做好选举工作人员各阶段培训工作。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组织提名、推荐并汇总各选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报经区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公布;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报经区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七、主持投票选举,汇总选举结果并报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八、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上报区选举委员会。

  九、办理区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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