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报告
——2017年5月2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院长 何马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2016年3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北京高院提出“力争在两年内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北京市执行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现就区法院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一、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诚信基础的建立。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承担执行工作职责的执行局是法院干警人数最多、办案数量最多的内设机构。区法院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56人,其中正式在编执行干警40名,占全院正式在编人员15.03%;平均年龄35.21岁,员额法官13名,占全院员额法官13%。2016年,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090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27.00%,办结9356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28.41%,收案数和结案数分别较2015年同期上升8.69%和10.06%;法官人均承办案件277件,同比增长1.89%;办结案件标的额累计达到54.26亿元,同比增加46.61%。今年1至4月份,新收执行案件4481件,结案3137件,同比分别上升31.83%和33.55%。
区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围绕新区“三个三”发展战略,执行了一批涉重点工程、拆违腾退的案件。在涉新机场建设的执行工作中,坚持“不强而解,不执而行”的工作思路,做好与属地政府及当事人的协调沟通工作,有效避免因执行程序冗长而影响机场建设进程。在涉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执行工作中,坚持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相结合,于2016年先后完成了魏善庄镇数万平方米物流园清场、团河建材城上千商户疏散、黄村镇上百人群租房腾退、旧宫镇多层民房强制拆除等工作,啃下了数个疏解“硬骨头”。
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努力打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积极探索便民执行举措,推出老、弱、妇、幼绿色执行通道和欠薪案件优先执行通道。高效稳妥解决了一批涉民生福祉的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集中破解执行难。2016年12月,区法院开展“暖冬”系列执行活动,严厉打击“老赖”,活动中对30余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金额近千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
多年来,区法院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懈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执行难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2016年办结的9356件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27.46%,实际执结率依然偏低,执行工作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为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区法院提出“联动破解、规范破解、高效破解、创新破解”的工作思路,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破解执行难已初见成效。
(一)协同多方力量,强化综合治理,联动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成因是多方面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是争取各方支持,形成联动执行大格局。在区委政法委主导下,区法院与公安分局、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共同会签《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公检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公民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和重大执行案件公安协查机制,2016年8月至10月,区法院依托该机制开展“夜查老赖”专项行动,成功拘传被执行人18人,拘留14人,执结案件20余起,执行到位标的额近千万元。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协助法院办理涉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探索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区房屋、地产在线即时查询和查封。与辖区各镇、街构建执行联络机制,打造以法院为依托,各镇、街积极配合的协助执行网络体系,提高执行效率。
二是推动京津冀法院联合执行,破解跨区域执行难题。区法院与京津冀(廊)19家毗邻法院共同签署《北京、天津、河北(廊)19家毗邻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运行操作细则》,有效促进三地法院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的联动合作,明确了跨区域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运行规程,推动实现三地法院办案的“同城效应”。利用上述联合执行机制,与天津二中院协调处理了二十余栋价值数千万房产的评估、拍卖事宜,与河北中、基层法院互相委托办理账户冻结、房屋查封、信息查询等执行事项50余件。
三是加强联合信用惩戒,提升执行威慑力。将拒不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铁路、民航、金融机构等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全年对59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436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54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二)坚持依法执行,注重流程监控,规范破解执行难
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是治理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围绕执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节点控制与管理,全方位建章立制,切实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
一是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执行工作流程规范》、《保全工作流程规范》、《评估、拍卖流程规范》、《恢复执行管理办法》等10余项工作制度,基本实现了执行全过程的标准化操作。通过对执行流程中136个关键节点进行立体监控,将案款超期未发、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等22项异常数据自动反馈到执行指挥平台和院、庭长的管理平台,做到及时核查处理、每日清零,较好地解决了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今年前四个月,区法院执结案件平均用时68天,执行结案效率提升12%,而涉执行信访案件数同比下降27%。
二是规范财产处置工作。健全司法网络拍卖机制,完善京东网、淘宝网司法拍卖标准流程和监督制度,有效提升财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2016年以来共举办网络司法拍卖142场,总交易金额4.39亿元,执行财产成交率、溢价率明显上升,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财物清单、财物集中管理等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做好案款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配合高院开展款物审计,实现财产的规范处理。
三是规范案款管理发放。全面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归集管理,做到案件、账号自动挂接,到账信息同步推送,逾期未发立体警示。该系统自2016年4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收款1.26亿元,对应案件1538件,发款1.02亿元,平均发款时间22.55天,同比缩短17.03%,实现了款案对应、发款及时和可视化管理。集中开展案款发还专项活动,2016年共清理并发还执行案款2.98亿元,清理比例高达79.5%,顺利通过市高院、市检察院联合督导组的检查,基本实现了案款发还的规范管理。
(三)用好科技手段,实现办案信息化,高效破解执行难
实现传统执行模式向现代执行模式转变的历史变革,需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运用,区法院坚持“让信息多跑路,让数据多说话”的工作思路,以信息化为引领,将科技元素融入执行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执行效能。
一是推动执行办案智能化。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可自动统查被执行人9类政务信息和在京86家银行存款,并自动反馈到承办人的办案平台,自动提示承办人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自动关联全市法院有关案件,自动生成87类执行文书。2016年1月至今年4月,通过该查控系统,区法院查询各类财产信息89886条,58.91%的执行案件查到了有效财产线索。
二是推动执行指挥可视化。通过执行指挥协调子系统,以及执行数据分析子系统,实现案件流程管理、远程指挥、业务会商、决策分析等工作的可视化。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分案、送达、谈话到财产查询、控制、处置、案款收发等近60个执行环节都能自动形成执行日志,实现执行案件全程信息的实时、可视监控,有效提升执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是推动执行公开人文化。通过整合“北京法院”APP移动平台、12368人工语音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多个平台,自动推送执行情况信息,为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人文的公开服务。2016年1月至今年4月,共推送执行信息26728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6468条,公开执行裁判文书2351篇,文书上网率近100%。
(四)把握司法改革契机,探索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破解执行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对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作出了部署。区法院在2016年完成执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贯彻审执分离原则,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以落实员额制改革和裁执分离改革要求为原则,以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发挥和实行团队化执行模式改革为目标,对原有执行机构进行优化重组。改革后,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执行实施庭两个部门,执行实施庭分设两个处及若干执行团队。在执行局外另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执行异议审查、异议之诉案件、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转破产案件、拒执犯罪等案件的审理。通过以上改革,区法院初步实现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以及执行工作的扁平化管理。
二是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推广执行团队模式。按照“法官主导、分工协作、流程标准化、操作集约化”的原则,推行执行团队化工作模式。在执行局设立“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执行团队,其中法官负责审核签发裁定、决定和命令,辅助人员实施法官作出的裁定、决定和命令。目前,区法院共组建10个执行团队,自今年4月正式成立运行一个月以来,月人均结案数40件,同比上升14.29%。根据执行机制改革的需要,制定《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对执行团队内部工作职责进行细化。2016年11月,区法院受邀在市高院执行通报会上进行主题发言,向全市法院介绍了团队化执行模式运行经验,受到广泛好评。
三是采取集约执行手段,显著提高执行效率。实行财产保全案件的集约办理,通过开发保全资料网上传输系统,提升内部资料流转的效率,同时将网络查控系统嵌入保全系统,提升外部查控手段的多元化和集约化,保全工作质效在全市领先。实行程序性事务的集约办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现对财产、流程节点、案款发还、涉诉信访、工作考评、重大案件、争议协调等八大问题的统一监督和管控。组建程序性事项处置专门团队,对诸如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查封与控制采取集约处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一年多来,在区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执行工作总体质效排在全市法院第四位,其中法官人均结案数、结案平均用时、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重点指标均在全市法院名列前茅。在北京法院开展的“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活动中,取得了突出成绩,被评为北京高院系统先进法院,三名执行法官被评为先进个人。此外,区法院有关执行体制改革、执行团队化建设、集约保全机制等多项举措得到北京高院的充分肯定,并就执行团队化改革向全市执行系统介绍了经验。
三、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面临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落实权利救济、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难也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执行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造成执行难的客观原因仍然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而网络查控系统还不十分完善,尚未实现查控类型、查控地域、查控手段的全覆盖。由于人口流动性大,执行中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躲避法院的情形仍然比较普遍。由于与相关单位的点对点财产查控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执行联动和信用惩戒机制的功效尚未充分发挥。总体而言,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难找等问题仍然严重制约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是执行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面对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及信息化、公开化的新要求,执行队伍执法办案的司法理念和能力水平还不能与之相适应,仍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的问题。不按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失信措施、未按法定程序适用强制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不规范的执行行为未彻底根除;部分执行人员“粗放式”执行,对待当事人生冷硬横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法院自身的原因和问题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执行改革的效能尚未完全释放。执行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区法院执行改革虽然完成了框架设置,但是在内部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执行工作理念转变等方面都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体系。随着执行改革的深入推进,执行人员流失、执行队伍不稳定的状况尚未完全解决。总体而言,执行体制改革初具形态,成效虽有,但潜力和效能还需要进一步挖掘。
在下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区法院将始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为指引,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从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质效、执行保障四个方面找差距、补短板,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为此,区法院将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落实好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强化执行规范化与信息化融合的理念,通过信息化手段把规范体系和执行监督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执行工作全程规范、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和全程公开。扩展网络财产查控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监、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执行节点信息的录入质量,强化案件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为查人找物、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保障。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办案中的常态化运用,转变传统办案观念和方式,推动智慧法院建设。
二是进一步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制定并完善执行工作标准,明确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应为、必为的行为和时限标准,实现以制度约束行为。落实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节点公开对规范执行行为的倒逼作用。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授权律师调查财产等制度,拓展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手段和措施。在执行环节设置各类标准并进行达标检查,严厉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加强执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加大执行廉政风险防控,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树立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形象。
三是进一步巩固执行改革成果。落实“裁执分离”要求,健全以员额法官为主体的执行裁判庭和以团队化为工作模式的执行实施庭。结合案件特点和执行案件的繁简程度,继续深化并完善执行团队化建设。建立执行团队内部职责清单制度,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考核标准,优化考核手段,确保团队化改革取得实效。继续推进执行指挥体系建设,通过数据分析、节点监控、事项集约、协调联动等方式协助团队办案,提升团队化运行效率。不断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着力破解因法院自身原因导致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执行工作中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化执行公开,加强对外宣传,全面公开执行过程和执行信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处分权,积极营造理性对待“执行难”的舆论氛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今天专门听取我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体现了对我院执行工作的高度关注,更体现了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极大支持。会后,我院将坚决落实本次常委会决议,进一步完善执行协调联动机制,以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为着力点,以案件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以主动执行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广泛宣传,努力建立起符合新区实际、科学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在2018年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名词解释
1.“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2016年11月3日,在北京市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会上,北京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万明提出,北京法院将与各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力争在两年内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北京市执行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体现为“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2.“暖冬”系列执行活动:2016年11月初,北京高院决定利用11月、12月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活动。为响应“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部署,区法院决定开展代号为“暖冬”的集中执行活动,最大限度清理积案,切实解决一批长期未结“骨头”案件和涉民生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从司法统计角度按已办结案件处理,但此类案件并未实际执行完毕。
4.《北京、天津、河北(廊)19家毗邻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运行操作细则》:2015年12月25日,京、津、冀三地毗邻法院(廊坊所辖11家,北京所辖平谷区、大兴区、通州区3家,天津所属蓟县、宝坻县、武清区、静海县、西青区5家)签署《北京、天津、河北(廊)19家毗邻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运行操作细则》,用以规范三地执行事项委托即异地执行协助工作。
5.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法院通过专属网络通道直接向财产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等)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体系。通过该系统,执行法官足不出户便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被纳入该名单后,被执行人将在贷款、乘坐交通工具、投资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购买不动产、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一案一账号”:2016年上半年,北京法院全面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归集管理,执行立案时为每个案件自动绑定唯一指定账号,要求所有款项往来都在此账号中进行,实现案件、账号自动挂接,到账信息同步推送,逾期未发立体警示,执行案款做到了明晰可控。
9.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权包括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前者为执行实施权,后者为执行审查权。过去,上述两项权力均由执行员行使。根据审执分离原则,两项权力须由不同主体行使,即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由审判法官行使。这是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10.法官员额制:根据司法改革中关于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法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人员限额。通过严格考核,选拔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从而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北京法院通过两次公开选拔,共有2636名法官进入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8%以内。该比例是针对全市法院整体而言,市高院根据各法院审级、案件审理情况确定每个法院的员额比例。
11.执行团队:即由1名法官+若干法官助理+若干辅助人员+若干法警组成的办案小组。法官负责团队整体工作,对案件承担主体责任;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并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指导;审判辅助人员、法警主要负责网络信息管理、执行文件管理工作、协助强制执行等工作。
12.第三方评估体系: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017年1月19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从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质效、执行保障四个方面评价基层法院的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