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院长 马来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突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2010年8月,我院科学整合审判资源,抽调精干审判力量,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015年8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我院将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民事案件纳入该庭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目前,该庭共有干警5人,包括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在区委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将教育与审判、惩处与预防、司法与社会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新思路,逐步形成了一套标本兼治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
我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为在校学生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0年至今,我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85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76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总人数的4.83%。其中判处拘役19人、判处有期徒刑158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197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52.93%。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比例达到83.3%,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包括原被告双方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以及合同类纠纷案件。2015年8月至今,我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38件。
(一)突出未成年人特殊性,做好未成年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转变审判方式,营造既严肃又宽松的审判环境。
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实行面对面的“圆桌审判”,改变原有刑事审判“高堂审讯”模式过于威严、压抑的环境氛围,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恐惧、抵触心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转变法官讯问方式,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中力求以亲切的态度、平和的语气与未成年人进行面对面谈话,引导未成年人陈述事实、进行辩解,使未成年人能够在缓和的气氛下进行准确供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引入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干预机制,建立用于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援助及帮扶的心理咨询室。通过邀请心理专家对出现心理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危机,弥合心理创伤,引导他们逐步走向积极人生。2015年11月至今,我院已成功对3名涉诉未成年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被疏导对象心理状况明显好转。
二是结合未成年人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学习,形成正规化、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审判力量。
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工作,全面掌握我区未成年人涉案情况,为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准确依据。我院调研发现:近五年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平均占比为4.83%,犯罪总数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居于前列的是抢劫、寻衅滋事、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等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较大,达到49.45%;从行为方式上看,暴力性犯罪特征明显,占犯罪总数的77.57%,共同犯罪较为突出,占犯罪总数的45.45%;从年龄构成上看,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较为严重,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6.5%。此外,50%以上的未成年犯为社会闲散人员。根据调研掌握的上述情况,我院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对策,积极开展法律宣讲,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基础。例如,针对校园欺凌案件频发的现状,我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编写典型案例、制作并发放宣传手册、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发送司法建议等多种手段,为防止和减少校园欺凌案件做了积极工作。2015年,我院编写的校园欺凌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典刑案件向社会公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法官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专业审判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庭室建设,优化未成年人审判团队,通过不断总结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时,通过定期召开新法新政学习会、审判经验交流会、疑难案件研讨会、裁判文书评查会等形式,帮助法官了解最新涉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动态,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
加强未成年人案件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专业陪审员制度。严格未成年人案件的陪审员选任,从陪审员队伍中选任文化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于挽救失足少年、具有一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陪审员进行专业陪审。该项制度施行以来,有效缓解了未成年人在法庭上的紧张情绪,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
(二)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审判工作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落实分案审理及不公开审理原则。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分案审理;严格执行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避免被告人的名誉因受刑事追诉而受到不良影响;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资料保密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资料,一律不向外界披露。此外,我院还创设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要求全部涉及犯罪记录封存案件的庭审参加人包括旁听人员一律签订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和保密义务。
二是依法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保障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有特殊原因(如父母离异,均不愿意履行监护义务和家庭特别困难、父母有碍情面不愿意出庭等)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法院通过联系村委会或社区工作人员积极进行协调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在法定代理人或亲属的陪同下参与审判。在庭审中,保障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权利;在法庭辩论后,允许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被告人进行交谈;对诉讼能力欠缺的法定代理人适时进行诉讼引导,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诉讼,切实保护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2011年至2015年,我院共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220人,占所受理的案件的58.5%。同时,为了避免指定辩护人出庭走过场的情况发生,我院还主动与区司法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指定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反馈指定辩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典型事例。我院关于董某案件中指定辩护人工作积极高效的反馈,在我区法律援助律师中引起较大反响,他们还专门举行了讨论会推广相关经验。
四是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成长,使每一个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我院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一律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案件,将不再提供实体卷宗,同时不允许对电子卷宗进行查询、摘抄、复制,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在入伍、就学、就业时免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截至目前,我院已对 23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全面封存。
(三)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思路,逐步形成一套标本兼治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核查外,还应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全面评价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准确适用刑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2012年,我院与团区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对正确量刑,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我院共对37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
二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了使涉案未成年人在充分理解诉讼活动含义的基础上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2012年,我院与团区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订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在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情况下,法庭应通知由团区委指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审判等活动,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焦虑、孤独、恐惧等状态;同时,合适成年人还有权监督、纠正讯问活动中的不当行为。2012年至今,我院共为21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合适成年人,确保对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包括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所有问话都有未成年人保护人员在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保障了谈话的有效性、合法性。
三是增设“法庭教育”程序。坚持“寓教于审”的工作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庭审中注意讯问方式和讯问语言,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戒备心理;建立“亲情会见”制度,在庭审结束后,由法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帮助他们树立起法治理念,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建立并完善“法官三十分钟”制度,巩固教育成果,对未成年被告人和在校生犯罪的刑事被告人,由主审法官安排不短于三十分钟的单独面谈,全面了解该被告人的身心成长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引导。上述活动的开展获得了较好的成效,有被告人家长依据法官的建议对孩子的就学作出了全新安排,帮助孩子脱离原有不良环境,使孩子的生活走上了正轨;也有家长在孩子与法官面谈结束后送来了锦旗,表示通过与法官的交流,父子间终于结束了长达几年的冷战,开始良性沟通了。
四是创建“家长告知书”制度。为加强对未成年缓刑服刑人员的监管,确保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能够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教育,我院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家长发放家长告知书,督促和鼓励未成年犯家长承担家庭管教责任。此项举措为我院首创,并被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受到司法实务届的赞扬。
五是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帮教回访机制。为巩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成果,预防未成人违法犯罪,我院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实行跟踪回访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涉案性质、改造环境,采取不同的帮教举措。对于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确保审判效果;同时,对于案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我院也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帮助解决。2015年,我院先后成功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申领了两笔司法救助金,及时解决了涉案未成年人生活上的困难。
六是加大涉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目前我院已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选聘了3名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退休教师作为社会观护员,建立并完善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调查制度,使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力量向司法中迫切需要关护的青少年倾斜,努力使更多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国家关爱和社会的帮扶,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四)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警示工作。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多方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2013年,我院与大兴区教委达成了法制共建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将我院未成年人专门审判庭设为大兴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基地,围绕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以及校园安全等有关问题,及时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法制教育活动,为辖区师生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利用法院开放日,组织学生参观法庭,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使学生们亲身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实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由法院向区教委、区属各教育机构通报审理的在校生犯罪案件情况,以便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做好未成年在校生权益保护以及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院及时协同检察院、区教委、学校等相关单位进行了总结探讨,并向有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例如针对职业学校犯罪率较高的问题,我院向北京市教委发出了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得到区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同时收到了市教委及区教委的反馈意见,促进了相关问题的预防及解决。
三是共建法治校园,广泛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我院在大兴区魏善庄中学、采育中学、首师大大兴附中等十余所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学生们进行主题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法制教育课,受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同时,我院还配合团区委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录制的模拟法庭庭审光盘现已成为中小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教学光盘。2015年,我院推出“王法官的蔷薇课堂”系列栏目,通过一系列法治课程,在校园普及法律常识和自护知识,以丰富的案例、活泼生动的授课形式,有针对性的内容设置,获得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在“最高法院走基层”活动中,“王法官的蔷薇课堂”还作为我院特色工作被报道。
四是举办法制夏令营,有力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2014年及2015年暑期,我院联合区检察院未检处与北京市蒲公英中学共同举办了两期“法制夏令营”系列活动,为师生提供了掌握法律知识、体验庭审过程、展现自我风采的平台。通过与庭审现场零距离的“亲密接触”,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了解了知法用法的重要性。
五是创建“青春护航”法制期刊,不断加强法治宣传。该期刊结合审判过程中的真实案例,设立热点聚焦、平安校园、法官说法、安全提示、青春之歌、亲子课堂、域外采撷等多个栏目,便于中小学生们在轻松愉快的阅读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目前,该期刊第一期已于2016年3月创刊发表,并在进行法制宣传时发放到中小学生手中,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欢迎。
自2010年我院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以来,在人大的关心督促下,在上级法院及各级领导的悉心指导以及兄弟单位的热心帮助下,我院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并有多名法官被评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二、目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自我院未成年人专门审判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市法院前列。但是,随着收案范围的扩大以及司法改革的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一是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水平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需要仍有一定差距。与一般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不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特点,除了正常的开庭审理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庭前调查、庭后延伸等案外工作,如社会调查、帮教回访等,这些案外工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往往远远大于案件审理工作本身,从事相关工作的审判人员承担着较大的工作压力。2015年部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也纳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受理范围,而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审理程序、证据采信等方面都与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有较大差异,这也对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相关审判人员在知识储备、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院相关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水平尚难以完全满足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亟待提高。
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宽缓、保护的处理原则,然而,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成人化、侵害目标低龄化以及暴力性犯罪居多的趋势,社会公众普遍存在对犯罪惩治从严从重的心理需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强奸一案反映出当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众心理需求存在巨大落差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既坚持以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又要遏制犯罪,避免盲目的轻缓宽大纵容犯罪,是当前困扰审判人员的难题。
三是案件情况复杂与联动机制匮乏之间的矛盾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期待往往涉及多方面因素,并非凭法院一己之力可以解决。但目前系统化的社会联动保护机制还未形成,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盲点;此外,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也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一定程度上造成案件审理与改造、挽救未成年人工作衔接不畅,影响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效果。
四是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有待加强。由于审判力量有限,目前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没有涵盖所有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案件类型有一定局限性。此外,由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和相关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人案件民事审判工作功能的发挥。
三、加强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思路
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我院将始终贯穿教育、预防、挽救和社会化原则,努力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惩戒处罚的有机结合,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此,我院将努力做到:
一是进一步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加强专业理论学习,通过集体学习、集体讨论等方式促进专业水平提升;加大业务培训,积极参与上级法院、专门机构的专项培训,学习涉未成年人审判的新法律、法规及裁判标准,提升法官审判业务能力;鼓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官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广泛涉猎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拓宽知识面,以胜任涉未成年人案件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更高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类案的调研分析,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标准。通过认真梳理研究近5年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依托大数据,总结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规律及案件特征,形成规范化案件审理流程和类案审判指导;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本着打击犯罪、预防再犯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等手段,正确适用刑罚,做到不枉不纵,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审判质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联动协作,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发挥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促进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强化与团区委、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加强法院与家庭、学校、社区、劳动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回访工作,形成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共同参与机制。
四是建立并完善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科学界定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针对涉未成年人各类民事案件特点,结合未成年人群体在心理发育等方面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听取了汇报,既是对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极大支持。会后,我院将坚决落实本次常委会决议,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上开创新局面、实现新作为,为新区的社会稳定及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