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1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豫
2022年主要工作
2022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发展、强化监督、锻造队伍上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力高质量发展
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公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64件1511人,提起公诉1111件1363人。办理“5.17”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系列案件,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办理324起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常态化落实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为全区扫黑除恶赶超创优贡献检察力量。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办理的胡某某等2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依法办理“1.28”博康艾馨重特大非法集资案、“3.26”电信网络诈骗专案、“5.25”重特大涉税案等一批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高度关注的大要案,影响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各项犯罪受到惩治。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14条服务保障城市南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检察服务更加精准。联合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区管委会签署《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护航临空区高质量发展。依法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9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55件,“民企敢闯”,法治“撑腰”。依法惩治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66件,精准助力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共同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受到最高检肯定。相关工作机制被全国工商联、最高检评为“工商联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机制典型事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办理的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的力度,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金融检察部门获评北京市打击洗钱犯罪突出集体。
持续加大民生检察保障力度。对标“七有”“五性”要求,聚焦“一老一小”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理涉养老诈骗案件8件,追赃挽损450余万元;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严惩治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4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7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关爱弱势群体传递司法温度,向贫困户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防止因案返贫。支持农民工依法起诉讨薪案9件,引导依法追讨劳动报酬。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治理虚假宣传、证照不全、非法宰杀等不规范经营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牢牢扛起疫情防控责任。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前介入办理逃避检查站检查、隐瞒行程、违规解除健康宝弹窗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12件13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防控,选派人员参加流调专班、机场工作专班、集中隔离点防控、支援核酸检测、村口值守共1305人次,在疫情防控中凸显检察担当。严格落实“四方责任”,着力做好办公、办案场所疫情防控。有效破解居家办公、下沉等造成的人手紧张问题,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确保检察服务不断档、办案质效不下降。
深层次融入社会治理。建立涉稳风险信访案件台账,院领导带头包案化解多起聚集性群体访事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司法办案向社会治理延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94份。坚持以检察听证化解矛盾纠纷,召开听证会55次。坚持“三个一次性”办理,及时回应“接诉即办”和“群众来信来访”诉求。落实“八五”普法,持续开展送法进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打造“兴检知声”“兴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产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二、深化法律监督,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对标区委《关于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两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要求,在做优做强检察监督工作上持续发力。2022年依职权主动监督案件2531件,同比增长4.4倍,增速全市第1,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驶入快车道。
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监督数同比增长3.2倍,侦查监督数同比增长28倍。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常态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批准逮捕898人,不起诉354人。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避免“一捕了之”,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办理纠正违法案件26件。持续加大刑事执行领域检察监督力度,办理监督纠正案件62件。
民事检察监督实现新突破。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499件,同比增长1.3倍。提请抗诉案件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4份。受理并办结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99件,提出7份类案检察建议。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办理的孟某等4起离婚纠纷案被最高检评选为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新跨越。办理行政检察案件140件,同比增长6.37倍,制发检察建议数同比增长42.5倍。办理行政执行监督案数同比增长22.67倍,制发检察建议数同比增长53倍。办理行政违法监督案件数同比增长44倍。办理的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规范执法程序检察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持续推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就戒毒人员医疗健康管理问题向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公益诉讼监督取得新成效。研判公益诉讼线索144件,立案率100%。助力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魏善庄镇政府等修复小龙河受损河堤、污水管线8公里,提升2座污水场站日处理能力。恢复受影响林地面积46872平方米,清理废水废渣6690立方米,清理垃圾9672.15吨。开展成品油涉税法律监督工作,联合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追缴税款1950余万,居全市前列。排查黑加油站、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风险隐患61处,服务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大局。向区园林绿化局、市场监管局等移送公益损害案件线索5件。支持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案件3件,促缴生态损害赔偿金889.7万元,增殖放流鱼苗750公斤。
三、强化自身建设,以政治强检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严格执行党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及政法委、市检察院请示报告31次,确保检察工作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沿正确方向前进。
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责任清单,加强日常督导,严格考核,不断加强管党治党力度。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持续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对教育整顿期间整治顽瘴痼疾制度规范落实情况开展自查、督察,防止顽瘴痼疾反弹回潮。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
抓紧抓实党风廉政建设。连续11年在元旦到春节期间开展主题警示教育活动。抓好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学习,组织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筑牢遵章守纪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抓住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坚持开展中央八项规定节前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动摇。
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中层领导干部队伍,9名年轻优秀干部选任到部门领导岗位。遴选7名员额检察官。择优晋升46名干警职级。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紧抓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助推检察人员成长成才。2022年我院1名检察官被授予北京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1名检察官被聘为北京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21人获评北京市检察专家、检察专业骨干。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的决议,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我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律师、群众代表等参与检察办案、参加检察听证、公众开放日等活动。特邀6名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行政机关业务骨干担任检察官助理,协助并监督专业领域案件办理。真诚尊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做好律师阅卷的各项保障工作。我们主动加强内部检察管理监督,强化案件办理的内部监督制约。常态化开展执法办案专项检务督察,确保执法司法公正。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得益于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一是检察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不能完全适配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二是检察工作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检察履职的延伸性不足,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三是检察监督工作虽取得进步,但仍存在法律监督质效不高、“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2023年工作思路
2023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以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首要任务,以落实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为主要内容,以贯彻执行区委《关于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两区”建设的若干措施》为工作重点,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实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全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全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接诉即办”和最高检“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全面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细化落实区委《关于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两区”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业务绩效考评为抓手,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锚定目标、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检察听证: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企业合规:2021年最高检印发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十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检察院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采用检察建议或第三方监管模式,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对具有合规意愿并提出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设置合规考察期,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5.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6.侦查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7.“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18年,最高检深化以人民为中心,将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被称为“四大检察”。按照案件类型重组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至第十检察厅,形成十大业务板块。十大业务分别是: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重大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10.三个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