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落实北京市大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更名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