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主义建设史--人大篇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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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主义建设史

  人大篇(1949–2002)

  第一章 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

  第一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按照当时国家规定,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49年11月27日至29日,大兴县社会各界的代表200人在青云店举行了大兴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10月和1952年1月先后举行了大兴县第二届、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第二届会议通过了《大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规定:“本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本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各项职权:(一)听取、审查本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建议与决议有关本县县政之兴革事宜;(三)审查与通过本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四)向人民群众解释本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协助县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五)选举本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二节

  在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改革,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备了条件。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大兴县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7名,并于1954年7月1日至5日在黄村举行了大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原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成了历史任务,大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行使大兴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是加强人民政权建设的重大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第二章“文革”前的大兴县人民代表大会

  大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7月到1956年12月任期2年零5个月。此后至1966年初的12年里,大兴县先后有第2届、第3届、第4届、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4月10日至5月,全县进行了第6次基层普选。6月上旬,各乡镇召开了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代表286名。由于全国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已做好充分准备的县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未能召开,从此中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达14年之久。

  第三章新时期的大兴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明确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我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恢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1年3月17日至21日,大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黄村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撤消大兴县革命委员会,恢复大兴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大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1年3月22日,大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正式开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工作,这标志着大兴县地方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

  第二节

  从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产生到2002年,大兴县历经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间2001年4月撤县设区,选举产生大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是我区人大积极实践,不断探索的21年。在中共大兴区(县)委的领导下,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各届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区人大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推进依法治区,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三节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建立,促进了乡镇基层的民主政权建设。1981年下半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县组织了除红星公社以外的18个公社和黄村镇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1984年指导各乡镇改变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1997年依法在各乡镇落实了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的设置,1999年以来陆续配备了乡镇人大专职秘书。县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程序的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乡镇人大在组织上越来越健全,工作上越来越规范。

  第四节

  我区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代表和集中全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审议和决定了一些重大事项,从1981年到2002年,先后作出决议、决定60多项。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大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六五”、“七五”、“八五”、“九五”“十五”五个五年计划的决议;1988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举办大兴县西瓜节的决议》;1991年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开展依法治县的决议》,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依据这一决议作出的关于在全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方面的各项决定等,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的改革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五节

  新时期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逐步到位。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全区的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工作监督,以推进依法治县为目标开展的法律监督不断加强。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监督中注重实效,不断改进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1992年3月召开的大兴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除进行例行议程外,增加了听取审议县政府《抓好教育内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专题报告的议程,创造了在人代会上进行专题审议的人大监督形式。1995年北京市“陈、王案件”发生后,人大常委会从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职能:一是加强了对财政工作的监督;二是制定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备案的若干规定》,坚持把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三是先后听取县政府有关反腐倡廉工作、县人民法院有关经济案件审理工作和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促进了全县的廉政建设。截至2002年,全区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8次,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163次,主任会议260余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各类工作报告400多项,组织代表视察300余次,对100多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从大兴县七届人大到大兴区一届人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领导成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实现了党的主张和全区人民的意愿的有机统一,每次都取得圆满成功。根据《选举法》,大兴县人民代表大会还在1982年、1987年、1992年、1997年和2002年先后顺利完成了北京市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任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任免程序,逐步建立了对换届后首批任命的干部要求向常委会提交施政报告;拟任人员任前考法,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命后当场接受任命书并作受任表态;受任人员到职后在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等一系列制度,不仅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党对人民负责和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高度责任感,,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监督,也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法律观念、公仆意识,促进了政府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七节

  新时期的代表工作不断发展,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从大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特别是1992年《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代表工作越来越活跃,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日益发展。不论是在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充分。

  从1994年起,大兴县人大常委会以采育镇为试点,由点及面,自下而上,开始了探索代表评议工作的进程。截至1998年,全县27个乡镇共组织本级人大代表1869人次,对乡镇153个层站所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评议;常委会直接组织市、县、镇人大代表196人次先后开展专题评议3次,涉及县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民法院共13个单位,突出地发挥了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1999年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代表工作在许多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代表统一活动日制度;二是开展了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活动;三是加强和改进了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四是试行了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五是设立代表联系专线电话和代表接待日。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几年来的实施,进一步调动了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大代表为主体的大兴区人大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八节

  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县级设立人大常委会,是党中央总结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从1981年大兴县大兴区首届人大常委会即大兴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以来,历届人大常委会重视抓好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工作制度日趋完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思想建设方面,常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制度,开展业务研讨,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组织建设方面,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初期的工作组到工作室,发展到四个工作委员会和两个办公室。在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人代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以及执法检查、人事任免、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20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的运行机制,在作风建设方面,坚持密切联系代表和选民,深入实际,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在中共大兴区委的领导下和全区人民的支持下,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关,从无到有,经过20多年探索前进的历程,不断成长,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赢得了全区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四章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也是党实行对国家领导的基本途径。从大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中共大兴区委始终重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区委对人大人大工作的领导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改善,保证了全区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2001年在纪念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二十周年之际,大兴区委召开了首次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制订了《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区委明确提出:健全和完善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办理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区委对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镇人大的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区委加强人大工作若干意见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大兴人大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以此为标志,大兴区的人大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始了一个新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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